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4号--关于《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实施公告

[接上页]

  个人报奖每年限报一项,可兼报一项集体成果。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者,均需填写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一式三份和证明参评成果思想政治水平、学术价值、实际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的佐证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有关方面的科学论证,并提交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申请参加评奖者,必须缴纳申报费。费用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选程序按初评、终评二级逐级进行。任何人的成果均不得越级评选。未经二级评选机构逐级评选的成果,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的初评工作机构是初评小组,由接受作者申报的组织或单位推选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学科专家若干名,上报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批准组成。终评机构是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参评的每项成果在初评、终评中是否中选的确定,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由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表决,超过规定半数为有效。二级评选机构,必须如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印制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各级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八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分,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获奖评书,函告作者所在单位退回其获奖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旅游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