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2、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减免表外欠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减免表外欠息总体情况、明细金额、逐笔说明减免的原因等。 二、我办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确认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统计、汇总、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国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向我办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办提交以下资料:投资实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等资料。 三、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好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一)密切关注和掌握在厦各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纠正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政策的行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从改善和加强金融财务、资产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厦各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一)根据我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如实提供我办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我办的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提供我办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 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与我办联系,负责报送资料等工作。如联系人变动,应及时告知我办金融监管处。(联系人:叶良艺 联系电话:5310996)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