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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对全市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实行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核定内容、核定口径、核定标准和核定时间,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效率。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首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社会保险核定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市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及稽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或财务会计中介组织)、地税局要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稽核检查工作队伍,分组开展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三)各旗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依法公正、五险合一、共同参与、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和可靠完整的原则,切实做好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分工协作、扎实推进五险集中统一核定征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三位一体、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核实核准全市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同步组织稽核检查工作,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努力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核定内容,改进核定办法,核实核准缴费基数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按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但仍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均属社会保险核定范围。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呼政发〔2007〕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