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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交警、环保部门。考核指标为机动车环保定期监测率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两项指标。市环保局要尽快协调自治区环保局完成机动车环保监测点的认定和委托,交警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机动车环保监测,定期监测数要占注册登记数的8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干线噪声源的检查监督。
  
  7、城调部门。考核指标为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要求按考核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8、环保部门。考核指标为空气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要求按考核要求,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局上报有关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和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建立和完善“城考”要求的各类台帐,做好与各“城考”单位的协调,以及各类上报数据的衔接工作。
  
  各“城考”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落实好“城考”考核指标的同时,当好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各自承担的“城考”指标做好检查、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要配合环保部门,把“城考”为群众办好事,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作用,搞好“字、声、画”的宣传报道,经常介绍“城考”整治成就、经验、现状和问题,建立起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整治信息反馈系统,形成“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强大舆论声势和广泛的群众监督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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