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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附表一)、《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附表二),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批复文件、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工业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进行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或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市规划局、国土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制定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收到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后,与市经委、财政局签订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借款协议书,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份市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方式收回当年下达的储备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要按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
  
  2、《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附件1: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工业项目数(个)
  
  项目用地总面积(公顷)
  
   年储备面积(公顷)
  
  储备成本 (万元/公顷)
  
  自筹储备资金 (万元)
  
  储备资金缺口 (万元)
  
  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万元)
  
  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经委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 手机:联系电话:
  
  附件2:
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业主
  
  核准或备案文号
  
  用地预审或批复文号
  
  总投资
  
  项目计划开工年月
  
  项目计划竣工年月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
  
  项目用地(公顷)
  
  已投入储备费用
  
  需再投入储备费用(万元)
  
  备注
  
  年产值
  
  年利税
  
  总面积
  
  年储备面积
  
  自筹储备费用
  
  储备资金缺口
  
  一、新建产业项目
  
  1
  
  2
  
  3
  
  小计
  
  二、搬迁改造产业项目
  
  4
  
  5
  
  6
  
  小计
  
  三、节能减排产业项目
  
  7
  
  8
  
  9
  
  小计
  
  产业项目合计
  
  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10
  
  11
  
  12
  
  合计
  
  五、标准厂房项目
  
  13
  
  14
  
  15
  
  合计
  
  总计
  
  填表人: 手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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