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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 2006-04-29
【实施时间】 2006-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领导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张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长、书记处书记
  
  王显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赵铁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由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单位若干名司局级领导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10-68591853。
  
  五、几点要求
  
  1、“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别行动”是全国性的统一行动,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组织职工广泛参与,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带队,深入到基层和职工群众中去,深入到一线作业现场中去,真正了解实情,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2、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要限期整改,被检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责其健全机构,配足人员确保措施的有效落实。
  
  3、各地特别行动检查时,要听取受检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及农民工生产生活情况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抽查2-3个市,每个市要对10个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有煤矿的地区要检查3个以上煤矿企业)。每个企业参与问卷调查的农民工不少于10名(调查问卷详见附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外,还要向当地政府反映,并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
  
  4、各地要按活动要求,统筹安排。特别行动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注重发现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总结出成功经验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地的特别行动总结材料于2006年9月底报“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农民工安全生产调查问卷(略)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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