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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向国外申请专利数据的函

[接上页]
├──────┼─────┼──────┼────┼──────┼─────┼──────┤
  │  D部   │     │      │    │      │     │      │
  ├──────┼─────┼──────┼────┼──────┼─────┼──────┤
  │  E部   │     │      │    │      │     │      │
  ├──────┼─────┼──────┼────┼──────┼─────┼──────┤
  │  F部   │     │      │    │      │     │      │
  ├──────┼─────┼──────┼────┼──────┼─────┼──────┤
  │  G部   │     │      │    │      │     │      │
  ├──────┼─────┼──────┼────┼──────┼─────┼──────┤
  │  H部   │     │      │    │      │     │      │
  └──────┴─────┴──────┴────┴──────┴─────┴──────┘
  
  说明:1. 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 国际专利分类(IPC)取自国内优先权文本中的IPC。
  
  3. IPC部分类:A部,人类生活需要(农、轻、医);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G部,物理;H部,电学。
  
  4. 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附件4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附件4: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申请人所在省区市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申请人
  
  地区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合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海南
  
  香港
  
  澳门
  
  台湾
  
  注:表中“香港”、“澳门”、“台湾”数据是指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其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数量
  
  说明:1. 以申请件为统计单位。
  
  2. 地区统计以申请人地址所在省市为准,以省为单位。
  
  3. 此表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应与附件3中发明、实用新型的合计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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