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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09]93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资委系统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的要求,市政府连续三年把“对50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2007年、2008年培训人数分别达到54.7万人和57.9万人,农民工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78%和3.9%,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初显成效,但是农民工死亡人数在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中仍占有较大比例。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市国资系统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新招录用农民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已经在岗的农民工,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建立农民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农民工安全培训实施方案,并在7月1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国资委。
  
  三、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沪安监法规〔2007〕52号)的要求,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时间、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培训工作可以委托本系统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四、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每月将农民工培训情况及时统计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国资委,培训机构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网络系统于月底前按要求上报当月培训发证的相关数据。
  
  五、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年底以前,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国资委将对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开展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范围。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培训仍在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将给予扣分和通报。
  
  附件:1.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通讯录(略)
  
  2.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7〕52号)(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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