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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2-17
【实施时间】 2009-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力度和进度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加大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力度和进度,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十一五”期末节能减排任务,根据自治区政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加大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力度和进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现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到“十一五”末(2010年年底),所有旗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工业园区都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垃圾处理率达到85%。截止目前,我市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尚有8个旗市,未建成垃圾处理场的尚有11个旗市,“十一五”后两年(2009、2010年)建设任务十分艰巨。污水处理设施中,我市目前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的仅为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市区设施)、牙克石市和扎兰屯市,鄂温克旗污水与海拉尔区做并网处理;已开工建设的有根河市、阿荣旗、莫旗;已完成《可研》审批但尚未开工的有额尔古纳市、鄂伦春旗、陈旗、新右旗;新左旗尚未完成《可研》的审批。垃圾处理设施中,我市目前建成运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仅为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市区设施);已开工建设的有牙克石、扎兰屯、根河、额尔古纳四市,已完成《可研》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有阿荣旗、陈旗、鄂伦春、鄂温克旗四旗;莫旗、新左旗和新右旗尚未完成《可研》的审批。
  
  二、确保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2009年仍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旗市必须在今年3月份完成《可研》审批,并保证于2009年5月份开工建设。各级发改、建设、国土、环保、规划、水利和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到2010年年底前,所有旗市区所在地城镇和工业园区都必须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垃圾处理率均须达到85%。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力度。各旗市区政府要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安排2009、2010年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通过银行贷款、争取国家拟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和国债、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等多渠道进行融资,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要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没有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或没有进行收费价格调整的地区,必须于2009年5月底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并完成价格调整工作,2009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必须达到60%以上。各地要在2009年2月底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安排情况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四、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
  
  2009年起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当年市政府对各旗市区政府的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加以考核。自2009年2月起至2010年建成投入运营止,各地要于每月底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建委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人:李长林,联系电话:8217856,邮箱:LCL2232688@163.COM,市建委联系人:李忠伟,联系电话:8295607,邮箱:HLBRR@126.COM。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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