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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7
【实施时间】 2009-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邮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规范使用。为避免重复建箱造成的浪费,对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信报箱的城镇居民楼房和住宅区,各投递邮件、报刊的服务单位应实行插箱投递,不得在居民楼内或住宅区内再设置其他箱体。
  
  3.日常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建立信报箱管理和维护制度,负责信报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支付或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支付。信报箱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
  
  4.信报箱维修与更新应参照水、电、气、热、通讯等行业管理方式,由相关专业部门按照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方法进行管理。
  
  (五)资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鉴于当前公有住房存在着产权变更或产权单位无力维修、更换信报箱等情况,同时由于商品住房的出现,私人产权成为住房产权的构成部分,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维修、更新、管理资金落实责任具体为:
  
  1.公有住房的信报箱。公有住房信报箱维修、更新及日常管理资金保障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后,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房管〔1996〕217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信报箱作为共用设备设施,其维修、更新责任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承担,费用应由共同使用的相关业主按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支付,但在住房售出后一年内,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2.商品住房的信报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商品住房产权归业主所有,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新可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
  
  3.在旧楼区改造中,信报箱更换工作已被列入整修范围的,信报箱更换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4.积极探索新的信报箱日常管理资金筹措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探索由产权人出资、由政府财政经费予以补贴、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的模式。结合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以滨海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为试点,率先建立健全信报箱建设、日常维修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在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方面取得突破,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三、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和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各级规划、建设、宣传、邮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信报箱建设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各级建设、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信报箱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使信报箱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方便、快捷用邮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邮政企业及相关投递服务单位要做好对已达标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服务工作,保证及时通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权利。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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