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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有关规定,在2008年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实际,测算出2009年度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在2008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以上年度房地产价格上涨9.9%为基本依据,对不同区域、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做出了适当调整。其中:ⅰ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67.7元/平方米,上调幅度9.9%;ⅱ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51.0元/平方米,上调幅度9.9%;ⅲ、ⅳ级区域各类结构房屋平均上调49.0元/平方米,上调幅度9.9%(具体调整标准详见附表1)。 二、房屋拆迁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继续执行2008年标准,不再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继续执行2008年标准,其中居住用房为4.5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为5.5元/月·平方米、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平方米。执行补助金额按12个月计算,补助对象为房屋被拆迁人。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支付。 四、搬迁补助费继续执行2008年标准,不分房屋类型按5元/平方米标准补助(支付一次搬迁补助),属过渡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 五、房屋拆迁的实际补偿价格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拆迁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层次结构、室内设施装修、成新情况及其它评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 六、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的6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60%的按60%补偿,超过60%的任何建筑物不予补偿。 七、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八、调整后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调整表 2、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调整表 区域 范围 房屋结构类型 单位 2008年基准价格 2009年基准价格 备注 Ⅰ级 东至迎宾大道、西至新墩路、南至沙坡头大道、北至包兰铁路。 土木 元/平方米 570.00 626.00 上涨9.8% 砖木 元/平方米 670.00 736.00 上涨9.9% 混合 元/平方米 725.00 797.00 上涨9.9% Ⅱ级 东至迎宾大道、西至新墩路、南至滨河大道、北至沙坡头大道。 土木 元/平方米 453.00 498.00 上涨9.9% 砖木 元/平方米 516.00 567.00 上涨9.9% 混合 元/平方米 574.00 631.00 上涨9.9% Ⅲ级 东至环城东路、西至迎宾大道、南至滨河大道、北至包兰铁路。 土木 元/平方米 429.00 471.00 上涨9.8% 砖木 元/平方米 504.00 554.00 上涨9.9% 混合 元/平方米 544.00 598.00 上涨9.9% Ⅳ级 东至新墩路、西至公园路、南至滨河大道,北至包兰铁路。 土木 元/平方米 429.00 471.00 上涨9.8% 砖木 元/平方米 504.00 554.00 上涨9.9% 混合 元/平方米 544.00 598.00 上涨9.9% 注:2008年中卫市沙坡头区房地产价格指数上涨9.9% 附件2 中卫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附属物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序号 名称 单价(元) 备注 1 单位汽车大门(个) 2000 4米×2.5米 2 推拉大门(个) 1000 木制、铁制 3 普通铁大门(个) 500 4 普通木大门(个) 350 5 小口井(个) 200 6 土木厕所、畜圈(个) 120 7 砖木厕所、畜圈(个) 220 8 砖围墙120(米) 40 9 砖围墙240(米) 55 10 砖围墙240(米) 110 底座有圈梁 11 下水管道(米) 10 陶瓷管或PVC管 12 伙房(平方米) 150 砖木 13 伙房(平方米) 100 土木 14 农具棚(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