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三)申报项目必须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申请理由等; (二)《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可备案文件。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事项应出具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州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按本办法初审后,联文向州经委、州财政局申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贴息或补助扶持项目进行会审,并提出扶持意见,联文报送州政府审定。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各县上报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和金额。 第十二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的批示,联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额度。州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五章 资金支持的标准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最多连续支持三年。除国家、省和州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外,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标准。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贴息,一般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一般项目的补助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工业园区接受的园区建设软环境配套项目的补助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提取、安排、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或无偿补助资金后,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明细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每季度向州经委、州财政局书面上报一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半年向州政府报告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进行综合总结上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的,州经委、州财政局有权收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原《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山州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企业)名称(签章):项目名称: 单位所在地:县 乡(镇)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时间: 项目类别:企业技改、非公、节能项目贴息项目□ 工业园区建设及软环境配套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