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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2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8
【实施时间】 2009-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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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地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五)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不能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继续推行并联审批机制,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每个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力争赣州项目审批时间在江西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建立和完善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禁止将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骆炳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李建发担任,成员单位为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化办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由廖桂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5个专项工作组分别是: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的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牵头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会同市经贸委、市招商局牵头组织的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研究组;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组织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技术应用和研发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的招标采购组。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进度。2009年2月20日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是:市直各有关部门现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各部门按上述要求清理后,编制成目录,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在2009年3月20日前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目录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按上述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抓好落实。
  
  (三)搞好协调配合。市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各县(市、区)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明令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县(市、区)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地深入到一些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审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审改办,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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