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2月16日

  
  
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需要由市本级提供担保或偿还的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它融资。
  
  第四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等。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三)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四)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配套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的提出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案初审
  
  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后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资金筹措方案并附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程序。
  
  第七条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额度、项目单位资产置换方式和金额、缺口资金解决途径,其中包括需要贷款的资金额、可利用的赞助款、能够争取到的上级专项资金等。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分别与市金融办、相关银行落实贷款意向,按照《呼伦贝尔市利用市本级财力和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及支撑要件。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由投资主管部门向政府报送审查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文件,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批复后,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国土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需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支撑性要件的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审查
  
  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报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并最终明确工程预算额;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领导小组批复的《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及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项目需成立项目部。
  
  第十三条 招投标
  
  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根据工程种类及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确定的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要参与招投标标底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