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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国家标准配备能源消费计量器具,以确保能源消费量的计量准确和能源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要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制度和台账制度,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州能耗重点监测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并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完成本企业常规能源统计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能源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提出节能意见和建议。州能耗重点监测的用能单位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规定,每年向节能管理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严格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作为能源统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要求的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调查方法、报告期限进行统计,并及时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出基本的能源统计数据。要按照《云南省能源报表数据质量评定办法》等八个方法制度的规定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对主要能源统计指标利进行评估,从而对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做出基本判断,对能源发展趋势做出总体把握。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耗能单位尤其是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县和部门能源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巡查,依法严肃查处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各耗能企业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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