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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2009年2月10日(2009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牌、布幅、标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统一受理,负责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专门意见,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实施。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并对户外广告的布点实施审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登记和监管及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电力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拍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取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工作的程序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招标、拍卖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物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等; (六)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中标通知书; (七)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安全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申请; (二)经审查,依法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核准的书面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要景观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