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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2-12
【实施时间】 2009-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优秀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完成工作量化指标;清正廉洁。
  
  (二)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三)基本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还有差距。
  
  (四)不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未完成年度工作量化指标,工作实绩差。
  
  第十六条 优秀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比例应占市直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数量的15%以内,进行考核时可按主管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总量合并计算,并向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人员倾斜。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履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
  
  (四)调查核实;
  
  (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核组对考核结果做出整体评价,对班子的评价结果不对外公布,作为评价其主管部门的重要参考。对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市人事局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其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的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及市委、市政府对主管局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时,市人事局可以委托授权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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