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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并旅行字[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2
【实施时间】 2009-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做好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冬去春来。在已经过去的2009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也没有发生一起旅游安全质量投诉,顺利的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使广大游客度过了一个欢乐和谐、安全有序的春节。目前,正值季节交替,是游客外出旅游、踏青的好时节,同时也是事故的易发时段。为确保广大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季是气候多变时期,也是雨雪雾的高发季节,雾天行车,能见度低,视线不清,阴雨天气,道路泥泞,给旅游交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去冬今春,我省雨雾较少,天气干旱,易发火灾,也将对旅游安全形成威胁。因此,各旅游企业对旅游安全工作切不可麻癖大意,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好春季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把旅游道路、旅游景区点内险要地段危及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旅游安全工作的重点,专门制订事故防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温馨提示,发放安全卡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措施靠前,预防为先。
  
  二、旅行社在组团外出前务必须发放旅游安全须知,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租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汽车公司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旅游汽车公司和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以及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杜绝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禁使用和租借没有运营资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营车辆。
  
  三、各旅行社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消除隐患,防止春季重特大旅游事故发生;坚持报告制度,对出现的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切实做到反映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措施有效。
  
  四、加强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强化对一线服务人员和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员的安全经营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和对突发事件的认知度,加强处置能力。同时,密切关注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地质、交通、天气、公共卫生等可能影响出行的安全隐患,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和出行提示等工作。
  
  五、在旅游接待客人的过程中,要明确告知高原、海边、丛林等特殊旅游环境应注意事项。在旅游线路及项目安排上,必须结合自然灾害发生的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团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110、119、120和当地政府、本单位、市旅游局(0351――5679009)报案,不得瞒报、谎报。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企业第一责任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旅行社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赔偿事宜等。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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