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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第十六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 (二)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卫生等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提供婚前咨询、妇女孕前保健、更年期保健、儿童营养膳食指导等服务。 (二)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三)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四)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五)做好辖区托幼园所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协助乡镇苏木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设立苏木乡镇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经常性监管工作。 第四章 基本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努力办成自己的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供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建设。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计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以及处方。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要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