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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有关制度,落实工作要求,与国土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沟通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2008、2009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和修改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纠正,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将于年内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条件、审批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略)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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