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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盟乳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精神,结合兴安盟奶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奶业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以提高良种化水平和转变饲养方式为基础,以建立奶农与企业合理的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完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进一步加大对奶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和整合,健全和培育奶牛养殖业发展支撑体系,全面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素质,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奶业发展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塑品牌产业的新形象,促进我盟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10月30日,对奶站管理、生鲜乳运输、饲料生产销售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检测监管体系。
  
   2.2009年1月10日到2012年12月30日,通过4年的努力,使全盟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80%,平均单产水平提高到5.5吨以上;全盟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奶牛比重达到60%以上;调整优化乳制品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强化生产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奶业长效管理机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为发展现代奶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到2012年,全盟奶牛存栏达到25万头、奶产量达到60万吨、奶农实现收入15亿元以上,分别比2008年增长192%、260%、251%。
  
  二、全面实施对奶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整顿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盟力争在2009年10底以前全面完成奶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整顿工作。
  
   (一)下大气力开展对奶站的整顿整合
  
   1.要合理划分生鲜乳收购区域,多个乳制品生产企业同时在一个嘎查村收购生鲜乳的,应按照“一村一企”的原则进行划分。禁止一个乳制品生产企业进入另一个企业的生鲜乳收购区域收购生鲜乳,避免无序争夺奶源。
  
   2.乳制品生产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对现有奶站进行整合。对一村一站的,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允许保留2吨以下的奶站,但原则上不能低于1吨。对一村多站的,按照规模经营的原则,以硬件设施和条件较好的奶站为主进行合并重组,同时优先考虑早期建设的奶站。新建奶站日收购量原则上应达到3吨以上。
  
   3.加强开办奶站的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并具有规定的准入条件,经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验收合格后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奶站和收购生鲜乳。
  
   4.加强奶站监管。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将奶站作为企业的第一车间,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根据《条例》规定,除具备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的奶站之外,对其他现有奶站采取以下管理方式:一是对奶站进行直管,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控股等方式,将奶站纳入企业直管范围;二是对奶站进行托管,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乳制品生产企业对部分奶站进行托管,企业要合理兑付奶站托管费;三是对奶站进行监管,对除直管、托管以外的其他奶站,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派驻人员负责监督。
  
   5.奶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贮存、运输生鲜乳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奶牛进站挤奶时,必须逐户逐次留取检验样品,以备质量追溯时检测。〖JP〗
  
   6.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的生鲜乳。
  
   (二)加大饲料生产企业整顿力度
  
   1.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扶大扶强、确保质量的原则,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转变饲料产业发展方式,为生产优质畜产品打好基础。凡达不到《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应由饲料主管部门注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收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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