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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的生鲜乳。
  
  第五章 生鲜乳运输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核发的准运证,与乳品生产企业签定送奶协议,送奶过程实行封闭管理。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第三十三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奶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奶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奶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交接单式样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厅制定式样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盟和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牛养殖场所、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发现奶牛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盟和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举报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盟举报邮箱地址:xam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2915
  
  乌兰浩特举报邮箱地址:wlhtshitiankai@126.com,举报电话:8299192
  
  科右前旗举报邮箱地址:mdh8296636@163.com,举报电话:8398669
  
  扎赉特旗举报邮箱地址:jhy@163.com,举报电话:0482-6122610
  
  突泉县举报邮箱地址:tq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5177797
  
  科右中旗举报邮箱地址:kyzqhgjh@163.com,举报电话:0482-4131013
  
  阿尔山市举报邮箱地址:maojs1971@163.com,举报电话:0482-7122511
  
  盟农场局举报邮箱地址:zhangshaojun.ko@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0373
  
  接到举报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完整记录、保存并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答复;职权范围内的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及时移交到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进行督查,受理各方面的举报等。
  
  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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