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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供水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新华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的组成部分。《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境内配套工程供水线路总长36.22公里,规划设置分水口门5处,其中4处口门分别为我市叶县、宝丰县、郏县和平顶山市区供水,1处口门给漯河、周口供水。配套工程用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部分,永久用地包括输水渠道开口线及两侧管理范围、蓄水池等建筑物轮廓线及外围管理范围用地;临时用地包括输水管道开挖线及两侧施工交通、临时堆土,建筑物施工弃土、材料堆放、混凝土拌和、预制、交通、生活区等施工用地。
  
  为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规划的通知》(豫政文〔2007〕1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豫政〔2008〕63号)要求,按照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达效的原则,我市境内配套工程建设即将进入实施阶段,为严格控制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坚决制止在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突击建房,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在我市顺利进行,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
  
  在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报经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对危房改造,也要严加控制,凡通过加固、维护、修缮等措施能排除危险的,就不要拆除重建;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在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外易地选址,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严禁实施开挖渠道、池塘,打井、植树,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圈厩,倾倒垃圾和挖建坟墓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建筑,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煤炭、城建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让配套工程线路及建筑物位置;无法避让并对配套工程有影响的,应同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商定处理措施,报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审批。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沿线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选址,必须满足南水北调水质保护的要求。
  
  本次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各项实物指标登记截止时限为2008年12月15日。
  
  二、切实控制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人口增长
  
  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07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拆迁户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控制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相关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让配套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工程建设,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自觉遵守有关法规。更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效推进。
  
  附件:平顶山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涉及县、区及有关乡(镇)情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平顶山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涉及县、区及有关乡(镇)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供水线路总长36.22公里,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新华区、湛河区等4县2区13个乡(镇)。具体情况见下表:
  
  县、区名称 乡(镇)名称
  
  叶县任店镇、城关乡、昆阳镇、旧县乡、龙泉乡
  
  鲁山县张良镇、张官营镇
  
  宝丰县城关镇、杨庄镇
  
  郏县白庙乡、城关镇
  
  新华区 滍阳镇
  
  湛河区曹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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