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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旅游 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旅游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旅游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旅游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第三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外使用,对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各级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五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规事实”的内容应当写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等情况。 “处罚依据”的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六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游客投诉、上级转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相对人涉嫌违规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八条 暂扣财物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涉嫌违规的财物进行暂时扣留的文书。 暂扣财物凭证应当写明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事由及财物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执法部门印章。 第九条 退还暂扣财物凭证是指经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将暂时扣留的财物全部退还给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文书。 退还暂扣财物凭证上的财物明细必须与暂扣财物凭证核对无误。 第十条 案件处理呈批表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承办人拟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规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审核意见”栏,应当由执法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写明具体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栏,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写明意见。 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违规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规依据和责令改正违规行为的时限。 第十二条 听证告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相对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相对人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规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十三条 听证会通知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相对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相对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