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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规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实施何种行为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凭证是指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文书送达相对人的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部门;“送达人”指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受送达人”指行政相对人;“收件人”不是相对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相对人的关系。 第十八条 结案审批表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审批表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二十二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十三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规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经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案 第二十四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执法部门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昆明市旅游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昆旅)简罚〔2008〕00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昆旅)罚〔2008〕001号。 第二十五条 文书中相对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相对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相对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相对人阅读或者向相对人宣读,并由相对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相对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