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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06
【实施时间】 2004-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8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其职责为:1.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2.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具体实施;3.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4.协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对外贸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程序
  
  (一)对外贸易企业自行提出信用评级申请,并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主管对外贸易企业的政府部门推荐对外贸易企业参加信用评级。
  
  (三)量化记分
  
  评估机构对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矗记分采取百分制、并扣减信用失缺项分数后计算综合得分。其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5分;比较严重的信用失缺,有一定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10-30分;有严重信用失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30-50分。
  
  (四)综合调查核实
  
  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员、信用调查员、信用联络员等,通过网络平台、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受评对象进行综合调查核实。
  
  (五)现场考察
  
  评估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考察。
  
  (六)综合分析评价
  
  主要分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考察企业的外延发展能力,评测企业未来信用水平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
  
  (一)评估机构组织专门小组,经多方考察核实、综合分析提出企业评级建议,并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评级结果在指定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示并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投诉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为10~15天;同时以信函方式征求申请企业主要相关方的意见。
  
  (三)根据评估机构的评级结果及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反馈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颁发及使用
  
  (一)对已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授予标志牌和证书,标志牌和证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印制,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署名颁发。
  
  (二)获得信用等级证书和标志牌的对外贸易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公开悬挂和宣传,以发挥信用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建立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再次晋级
  
  已核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要求继续提升信用级别的,须在前次评级一年以后方可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五条 处罚
  
  (一)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定级别并予以摘牌公示。
  
  (二)对评级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作降级处理并予以公告;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级。
  
  第十六条 年审及有效期
  
  经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其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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