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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第39条) [1916年2月1日] (本为1915年12月31日宪报补充第540页) 第107A章 第1条 公司订立的规则 本规则须延伸至并适用于所有在电车轨道上使用的电车厢,以及公司当其时有权就其订立规则的所有地方。 第107A章 第2条 (1)所有由公司发出的车票的发出条件均为本规则须予遵守。 (2)公司发出的月票,可按照由公司不时施加而又不抵触本条例及公司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的条款发出。 (3)每名获发出月票的人在使用月票前,须在票上以墨水笔签署。 (4)每名使用月票的人在穿着制服的公司稽查员要求下,须向其提供本人签名式样,以便该稽查员将该签名式样与该人出示的月票上显示的签名加以比较。 (1956年A93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3条 如电车厢上贴有告示,述明某等别容纳乘客的地方已完全客满,则任何人不得以乘客身分乘搭或企图乘搭该等别的电车厢。 第107A章 第4条 任何人不得乘搭或企图乘搭电车厢的上层,以致令乘客人数超过电车厢上层所设座位容纳的数目。 第107A章 第5条 任何乘客不得在电车司机的右手面上落电车厢。 第107A章 第6条 任何人不得与任何值勤的电车厢司机交谈。 第107A章 第7条 任何乘客不得在电车厢上携带售票员认为会使其他乘客烦扰或不便的任何行李。乘客须自行携带所有私人行李及其他行李,但如售票员要求将其放在某处,则不在此限;而在该情况下,乘客须遵从售票员的要求。 第107A章 第8条 任何乘客不得吸烟,以致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不便。 第107A章 第9条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吐痰。 第107A章 第10条 任何乘客或其他人在乘搭任何电车厢时,不得弹奏或演奏任何乐器。 第107A章 第11条 任何人如醉酒,或染上任何感染性或接触性传染病,不得进入或登上或企图进入或登上任何电车厢。任何该等人如被发现在任何电车厢上,须应要求离去;如不遵从,则可由售票员亲自或在售票员指示下将其带走。 第107A章 第12条 任何人在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时,不得咒骂,或使用淫亵性或令人反感的语言,或在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或对电车厢或对公司的任何处所或财产造成滋扰,或干扰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适。 第107A章 第13条 售票员如认为任何人的服装或衣着会弄污或毁坏电车厢的座椅或装置或任何乘客的服装或衣着,或售票员认为任何人由于任何其他理由会令乘客反感,则该人无权进入任何电车厢,或在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逗留,并须应要求离开。任何该等人可被阻止进入任何电车厢,而如售票员要求他们不得进入任何电车厢,他们亦不得进入任何电车厢;如该等人被发现在任何电车厢之内或之上,则须应售票员的要求离开该电车厢。如已缴付车费者,则可获退回车费。 第107A章 第14条 每名乘客如被要求时,须向售票员缴付可合法要求的车程车费及接受相应的车票,但本条不适用于月票持有人或穿着制服的值勤政府邮差及警察。 第107A章 第15条 每名乘客如被要求时,须向售票员或获妥为授权的公司受雇人,出示他获发乘搭其车程的车票或月票,或出示任何他持有的免费乘车证;如被要求时,亦须交出任何该等车票或月票或免费乘车证以供查阅,或缴付该等乘客所乘车程的可合法要求的车费。 第107A章 第16条 (1)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他未有以墨水笔在其上签署的月票。 (2)获发出月票的人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转让,或企图出售或转让其获发出的月票。 (3)获发出月票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许他人使用该月票。 (1956年A93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17条 获发出月票的人,如被裁定犯有违反本规则的任何罪行,则所获发出的月票须予以没收,而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不会就月票遭没收而获付补偿。 (1956年A93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18条 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发出月票给任何人,或拒绝将已向任何人发出的月票续期。 (1956年A93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19条 在本规则内,凡提述月票持有人之处,须当作提述及包括任何获公司以其名义发出月票而月票票面显示其姓名的人。 第107A章 第20条 在某电车厢上发出的车票,只作在该电车厢上之用。任何乘客如因任何理由离开电车厢,改乘另一电车厢继续其行程,则须重新缴付由他进入该另一电车厢的车站起计的车费。 第107A章 第21条 任何乘客或任何其他人,如非公司的职员或受雇人,除了在电车车厢之内或之上所设容纳乘客范围或其部分的地方外,不得在乘车时置身于车头、车尾、梯级、车侧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在乘车时如违反本条,则须在电车车厢的售票员或司机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员或任何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要求下,立即停止作出违反本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