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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46年A67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22条 任何人如非乘客或拟成为乘客者,不得进入或登上任何电车厢。 第107A章 第23条 任何人不得进入、登上或离开或企图进入、登上或离开正在行驶中的任何电车厢。 第107A章 第24条 如非获得售票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携带狗只或其他动物登上电车厢。被带进或带上任何电车厢的任何狗只或其他动物如对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或干扰或阻碍司机或电车厢的驾驶或操纵器具,则掌管该狗只或其他动物的人在售票员要求下,须立即将其带离电车厢,如不遵从该项要求,则可由售票员亲自或在售票员指示下将狗只或动物带走。 第107A章 第25条 任何人在进入、登上或乘搭任何电车厢时,不得携带装有弹药的火器或售票员认为会令任何乘客有危险或反感的任何物件、器物或工具。 第107A章 第26条 任何人在电车厢上所站立的位置在任何方面均不得阻碍司机;任何人亦不得触摸任何电车厢的操纵装置的任何部分。 第107A章 第27条 任何乘客如经售票员要求进入电车厢后,不得站立在电车厢的上落平台。任何乘客不得在任何出口通道站立或乘车。 第107A章 第28条 任何人如须找赎才能缴付其正确的车费,而售票员却不能给予找赎,则须在售票员要求下,立即离开电车厢。 第107A章 第29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或阻碍公司的任何人员或受雇人在公司的任何电车厢或电车轨道上执行职责,或执行与公司的任何电车厢或电车轨道有关的职责。 第107A章 第30条 每辆电车厢的售票员须尽其所能,强制执行本规则或防止本规则遭违反。 第107A章 第31条 售票员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违反电车公司所订立的任何规则,则有权询问该人其姓名及在香港的地址,而该人在售票员要求下,须向其提供他的真实姓名及他在香港的真实地址。 第107A章 第32条 任何人如犯或违反本规则的其中任何规则,可处罚款$100。 (1947年A112号政府公告) 第107A章 第33条 在本规则中,“售票员”(conductor) 包括公司所雇用暂时或非暂时掌管电车厢的任何人员或受雇人,并包括公司的稽查员。 第107A章 第34条 本规则可引称为《防止滋扰和规管乘车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