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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4D章 香港油蔴地小轮船公司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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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票或季票持有人不得乘搭宣传供公众使用的任何特别渡轮,除非他已一如其他非月票或季票持有人缴费的方式缴付该等人所缴付的船费。
  
  (5)每当月票或季票持有人进入公司的码头时,须向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出示月票或季票,以供检查,而所有月票或季票持有人,当其乘搭任何渡轮或身在公司的任何码头时,须在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要求下,出示其月票或季票以供查验;如月票或季票持有人没有出示月票或季票,则须一如非月票或季票持有人的人般被依法要求就其旅程缴付同样的船费。
  
  第104D章 第7条没收和取消月票及季票
  
  (1)月票或季票持有人如违反本附例中任何与该月票或季票相关的附例,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在信纳已发生罪行的情况下,有权扣留该票。
  
  (2)公司如信纳已发生本附例所订的罪行,有权没收该月票或季票,并且无须负任何就是项没收作出任何退款的法律责任。
  
  第104D章 第8条衣着
  
  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其衣或衣服会弄污或破坏任何渡轮或公司的码头的座位或装置,或会弄污或破坏其他乘客的衣或衣服的,又或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会因任何其他理由令乘客感到厌恶的,均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乘搭任何渡轮;而公司的受雇人可阻止任何上述的人进入公司的码头或乘搭渡轮。
  
  第104D章 第9条犬只或其他动物
  
  任何人不得将犬只或其他动物带上任何渡轮或带进公司的任何码头,但如该犬只或动物已系上系带并事先得公司当值受雇人的准许,则不在此限。被带上任何渡轮或带进公司的任何码头的犬只或动物,须在公司任何受雇人的要求下,由掌管该犬只或动物的人立即带离该渡轮或码头。如不遵从此项要求,该犬只或动物可由公司的受雇人带走,或在公司的受雇人的指示下被带走。
  
  第104D章 第10条神智不清
  
  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是神智不清至不宜乘搭任何渡轮,即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登上任何渡轮,而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可拒绝让该人来到公司的码头或登上渡轮。
  
  第104D章 第11条损坏
  
  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或涂污公司的任何财产。
  
  第104D章 第12条对可登上渡轮或进入码头的人的限制
  
  除乘客或拟乘搭渡轮的人,或积极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缉私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登上任何渡轮或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但本条所载的规定,不得被当作授权任何警务人员或缉私人员登上任何渡轮或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除非该等人员正在当值和为了在该次当值的过程中采取某些行动,则属例外。
  
  第104D章 第13条车辆
  
  每部车辆在登上运载车辆的渡轮之前,均须驶过竖旋桥(如设有的话)和驶经围封的停车处。
  
  (196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第104D章 第14条车辆在渡轮上时司机的责任
  
  凡车辆由渡轮或拟由任何渡轮运载或正驶往或驶离任何渡轮,其司机须─
  
  (a)以应有的谨慎和专注驾驶,以及须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渡轮的人和前往或离开渡轮的人;
  
  (b)以慢速沿斜道及渡轮的甲板前进;
  
  (c)服从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向其发出的所有合法指示;
  
  (d)于该车辆(如是汽车)登上渡轮和抵达运载的位置时,立即将该车辆的引擎关闭;及
  
  (e)就运载该车辆、该车辆的船运货物(如有的话)及乘客缴付适当船费。
  
  (196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第104D章 第15条公司受雇人索取姓名地址的权力
  
  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违反或正违反本附例的任何规定,可要求该人提供姓名地址,而该人须随即将真实姓名及地址告知该受雇人。
  
  第104D章 第16条罚则
  
  任何人违反本附例的任何一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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