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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4年制定) 第450章 第9条基金的行政费用 (1)基金的行政费用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但根据第6(3)条支付的薪金及收费则除外。 (2)财政司司长可指示由基金的收入中收取一项监督年费,拨作政府一般收入,而该项年费不得超逾基金在有关年度内的收入的2.5%。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4年制定) 第450章 第10条保留条文 为免生疑问,现述明任何根据本条例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为单一法团所作出或就作为单一法团的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而作出并在紧接2000年1月1日前是有效的事情─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在该日期当日及以后而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依然有效,犹如它们是由环境食物局局长作出的一样;及 (b)在2002年7月1日当日及以后依然有效,犹如它们是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作出的一样。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增补。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