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13J章 第6条豁免 处长可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型船舶,使其在符合他所指明的条件下,不受本规例的任何规定所规限,并可更改或撤销此项豁免。 (1995年制定) 第413J章 第7条罚则 就任何船舶而言,如本规例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则该船舶的船东、经理、转管租约承租人及船长均各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5年制定) 第413J章 第8条免责辩护 (1)对于根据本规例提出的任何检控,如证明是为了确保船舶本身或船舶上的人的安全,或是为了要在海上拯救性命而有必要弃置废物,或逸漏废物是因船舶或其设备受损坏所致,而在损坏发生之前及之后均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废物的逸漏,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对于就有合成渔网弃置入海或因修理合成渔网导致有合成物料弃置入海而根据第3(1)或4(1)条所提出的检控,如证明该合成渔网或物料的弃置是属于意外的损失,并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此项损失,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3)根据第7条被检控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及作出所有应尽的努力,以确保本规例得以遵从,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199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