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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2(5)条) [1994年2月16日] (本为1994年第91号法律公告) 第413G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13G章 第2条豁免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已领牌的船只均获豁免,不受附表1所指明条文的规定规限。 (2)第(1)款批给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属附表2所指明类型的船只。 第413G章 附表1所批给豁免而免受条文规定的规限 [第2(1)条]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4、7、10、14(1)及(3)(b)及25(1)及(3)条。 第413G章 附表2豁免不适用的各类型船只 [第2(2)条] 1.不论总注册吨位多少和不论是否以机械推进的油轮。 2.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并以机械推进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船只。 3.根据《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游乐船只。 4.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小轮及渡轮船只。 5.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任何下列类别船只─ (a) 第II类:机械推进的钢制载货船只; (b) 第IV类:钢制捕鱼船只; (c) 第V类:机械推进而且属非原始设计的载货船只; (d) 第VII类:浮式干船坞及水上工场; (e) 第VIII类:水上食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