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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事故的发生时间、类型及发生位置; (c)所涉及的物质数量及类型; (d)所要求或正采取的援助或救助措施。 第413C章 第6条补充报告 根据第4(1)或(2)条须作出报告的人,如有可能─ (a)须在适当情况下,作出一份或多于一份补充报告─ (i)以对初步报告所载的资料作需要的补充;及 (ii)以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资料;及(b)对于可能受该事故而影响利益的国家,须尽可能遵从其政府或其代表所作的关于提供额外资料的要求。 第413C章 第7条作出报告的程序 报告须以可供使用的最快捷电讯途径,按可能范围内的最优先次序向最近的沿岸国家作出。 第413C章 第8条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或6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2)根据本条被控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和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