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13C章 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

[接上页]

  (b)事故的发生时间、类型及发生位置;
  
  (c)所涉及的物质数量及类型;
  
  (d)所要求或正采取的援助或救助措施。
  
  第413C章 第6条补充报告
  
  根据第4(1)或(2)条须作出报告的人,如有可能─
  
  (a)须在适当情况下,作出一份或多于一份补充报告─
  
  (i)以对初步报告所载的资料作需要的补充;及
  
  (ii)以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资料;及(b)对于可能受该事故而影响利益的国家,须尽可能遵从其政府或其代表所作的关于提供额外资料的要求。
  
  第413C章 第7条作出报告的程序
  
  报告须以可供使用的最快捷电讯途径,按可能范围内的最优先次序向最近的沿岸国家作出。
  
  第413C章 第8条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或6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2)根据本条被控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和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