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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章第4条) [1992年2月28日] (本为1992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第358V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质管制区)令》。 第358V章 第2条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 第358V章 第3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第358V章附表 [第2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1年11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 NWWCZ 1、NWWCZ 2、NWWCZ 3、NWWCZ 4 及 NWWCZ 5 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