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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章第4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第358M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牛尾海水质管制区)令》。 第358M章 第2条牛尾海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牛尾海水质管制区。 第358M章 第3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牛尾海水质管制区的监督,而作为监督,须在符合《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4(3)条的规定下,就该区行使与执行《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赋予监督的职能、权力及职责。 第358M章附表 [第2条] 在地政工务司于1989年7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注明PSWCZ的比例为1:25000的地图上,以灰边为界的范围(包括灰色阴影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