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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章第7(2)及(3)条) [1988年7月29日] (本为1988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358H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南区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综合)令》。 第358H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命令适用于南区水质管制区。 第358H章 第3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污水”(sewage) 指任何通常从厕所、水厕、浴缸、淋浴器、洗涤盆、盥洗盆或厨房设备排放出来的一类废物,不论该废物在排放前是否经过处理。 第358H章 第4条指定日期 就─ (a)第5(a)条所指明之目的而根据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88年8月1日; (b)第5(b)条所指明之目的而根据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4月1日; (c)第5(c)条所指明之目的而根据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8月1日;及 (d)第5(d)条所指明之目的而根据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90年4月1日。 第358H章 第5条排放或沉积的指明种类 凡属─ (a)第4(a)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污水的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来自专用作制造或加工行业的处所者除外; (b)第4(b)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污水的现有的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来自专用作制造或加工行业的处所者除外; (c)第4(c)条的指定日期,对所有排放物及沉积物的排放及沉积适用,但下述排放及沉积除外─ (i)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排放及沉积;及 (ii)污水的排放及沉积;(d)第4(d)条的指定日期,对所有现有的排放及沉积适用,但下述现有的排放或沉积除外─ (i)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现有的排放或沉积;及 (ii)污水的现有的排放或沉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