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58章第4条) [1988年7月29日] (本为1988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358G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南区水质管制区)令》。 第358G章 第2条南区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南区水质管制区。 第358G章 第3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南区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第358G章附表 [第2条] 在生福利司于1988年7月18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7张注明 SWCZ/7 之1至 SWCZ/7 之7的纸张所组成的地图上,以蓝边为界的范围(包括蓝色阴影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