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12A章 民航(飞机噪音)(证明)规例

[接上页]

  (4)任何飞机的机长没有遵从第(3)款的规定─
  
  (a)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
  
  (b)该飞机的机主及经营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5)在针对飞机的机主或经营人因犯第(4)(b)款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该机主或经营人证明在指称罪行当日,他并不知道及经合理的努力亦不能发现有关机长没有遵从第(3)款的规定,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第312A章 第11条涉及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的罪行
  
  (1)任何人不得意图欺骗而─
  
  (a)使用已取消或暂时吊销或他无权使用的任何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
  
  (b)向任何其他人借出或容许任何其他人使用任何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或
  
  (c)作出任何虚假陈述,以促致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获批给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第312A章 第12条妨碍他人
  
  任何人蓄意妨碍或阻挠处长、副处长、或处长或副处长根据第2(2)条授权的任何人,执行本规例所指的职能,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第312A章 第13条阻止飞机飞行的权力
  
  (1)如处长觉得,任何飞机拟飞行或相当可能会飞行的情况,就该次飞行而言,是会违反本条例第3条的,则处长可指示该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不得准许该飞机进行该次飞行或进行指示内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同类飞行,直至处长撤回该项指示为止。
  
  (2)任何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处长根据第(1)款向他给予的指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3)处长可为施行第(1)款而进入与检查任何飞机。
  
  第312A章 第14条前往机坪及其他地方的权利
  
  处长为确定本条例第3条及本规例的规定是否获得遵从,并为执行本条例及本规例所委以他的职能,具有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前往任何机坪或其他地方的权利,而该机坪或地方,是他有权检查的飞机所已经陆之处,并且是他有权索取的文件所在之处。
  
  第312A章 第15条权限证明书
  
  第IV部
  
  补充条文
  
  任何人如执行第III部所指的任何职能,且是根据第2(2)条在处长或副处长的权限下执行该等职能的,则该人须应飞机的机长或经营人的要求而向该机长出示该项权限的书面证据。
  
  第312A章 第16条通知
  
  在不损害可以其他方式给予通知的原则下,凡根据本条例或本规例向任何飞机的机主或经营人给予通知,如知悉该机主或经营人姓名或名称,可注明其姓名或名称而致予该机主或经营人,否则可视乎情况而只注明飞机的“机主”或“经营人”,并将通知送交该飞机的机长而致予该机主或经营人,或倘该机主或经营人在香港设有总经销代理商或经办代理商,则送交该代理商。
  
  第312A章 第17条费用
  
  凡申请批给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及申请发出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复本者,须向处长缴付附表2所指明的费用。
  
  第312A章 附表1(由1994年第68号第14条废除)
  
  第312A章 附表2费用
  
  [第17条]
  
  1.
  
  批给只限适用于一种或多于一种组合的飞机及引擎类型的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而与此等组合相同的组合,以前已获批给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
  
  $1105
  
  2.
  
  批给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但在第1项所述情况下批给者除外。
  
  $1105
  
  3.
  
  发出噪音标准合格证明书的复本。
  
  $ 580
  
  (1996年第316号法律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