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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该人是商号、公司或其他团体(不论属法团或并非法团),而─ (i)该申请人是该人的股东,或该人是该申请人的股东; (ii)该申请人是该人的拥有人,或该人是该申请人的拥有人; (iii)该申请人是该人的合伙人; (iv)该申请人是该人的董事或主要职员; (v)该申请人是该人的雇员;或 (vi)该申请人是该人的相联法团(即该申请人是受该人控制的法团;或是控制该人的法团;或是与该人受相同的人控制的法团),或该人是该申请人的相联法团;(b)该人是自然人,而─ (i)该人是该申请人的雇员,或该申请人是该人的雇员; (ii)该人是该申请人的董事或主要职员; (iii)该人是该申请人的合伙人; (iv)该人是该申请人的股东;或 (v)该人是该申请人的拥有人。 第311P章 第8条订明费用及期间 第III部 订明费用及证明书 (1)任何人如按照本条例第55条申请将其姓名或名称列入注册纪录册,或按照本条例第61条申请将其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须缴付申请费用$3165。 (1997年第579号法律公告) (2)将姓名或名称注册于注册纪录册或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的申请获监督批准后,申请人须缴付首年年费$555,然后其姓名或名称方能注册或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 (1997年第579号法律公告) (3)为施行本条例第59条,订明年费为$555,于向注册石棉顾问、注册石棉承办商、注册石棉化验所或注册石棉监管人发出的注册证明书所指明的有效期届满日到期支付。 (1997年第579号法律公告) (4)根据本条缴付的所有费用不得退回。 (5)为施行本条例第60(c)条,订明期间为订明年费到期支付后的3个月。 (2000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第311P章 第9条注册证明书 监督将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称列入或重新列入任何注册纪录册后,或在收取为继续注册而缴付的订明年费后,须向该人发出证明书作为该项注册的证据,该证明书须采用监督认为适当的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