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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1M章 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第311章第20AA条)
  
  [1994年8月26日]
  
  (本为1994年第477号法律公告)
  
  第311M章 第1条撤除豁免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指明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指明日期后对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不适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丙烯酸盐工程的处所;
  
  (b)用作进行水泥工程的处所;
  
  (c)用作进行陶瓷工程的处所;
  
  (d)用作进行铜工程的处所;
  
  (e)用作进行钢铁工程的处所;
  
  (f)用作进行矿物工程的处所;
  
  (g)用作进行玻璃料工程的处所;
  
  (h)用作进行镀锌工程的处所;
  
  (i)用作进行非铁冶金工程的处所;及
  
  (j)用作进行玻璃工程的处所。(2)在本命令中─
  
  “指明日期”(the specified date) 指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前的一天。
  
  第311M章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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