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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1C章 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第311章第43条)
  
  [1983年10月1日]
  
  (本为1983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311C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第311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力高文图表”(Ringelmann Chart) 指属于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当日称为力高文图表一类的阴暗色图表;
  
  “黑烟”(dark smoke) 指如以适当的方式与力高文图表或某认可器件比较,会看似与力高文图表上的1号阴暗色一样黑或较之更黑的烟雾; (1990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烟”、“烟雾”(smoke) 包括─
  
  (a)尘埃或烟气;及
  
  (b)包含在烟雾或蒸汽内而排放的煤烟、灰、砂砾或砂砾颗粒;“认可器件”(approved device) 指附表所指明的器件。
  
  第311C章 第3条适用于黑烟排放的限制
  
  任何处所的拥有人操作任何烟或有关装置的方式如引致在任何一段4小时期间内排放黑烟超过6分钟,或引致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排放黑烟超过3分钟,即属犯罪─
  
  (a)首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此外,并可就该拥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续犯该罪的期间,另处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罚款$100;及
  
  (b)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3个月;此外,并可就该拥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续犯该罪的期间,另处每刻钟或不足一刻钟罚款$100。
  
  (1990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第311C章 第4条附表的修订
  
  总督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第311C章附表
  
  [第2条]
  
  认可器件
  
  1.微型力高文图表
  
  2.小型力高文图表
  
  3.单镜瞭望测烟器
  
  4.双镜瞭望测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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