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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竞价市场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债券则按新费率标准下浮10%收取。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的交易,公布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计入当日行情。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