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财会监管是财会部门为规范管理,加强会计风险防范,保障财会工作正常运行,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自律行为,是中国农业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自身的管理、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对财会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辅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证财会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财会监管体系由各级行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长、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会监管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组成。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各级行财会部门及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本行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财会监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财会监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立财会监管科,配备2-3名专职财会监管人员;
  
  (二)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财会监管组(股),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管人员;
  
  (三)县(市)支行财会部门,应按5-7个营业机构(含储蓄所)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营业机构少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监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专兼职财会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
  
  (二)热爱财会监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作风扎实;
  
  (三)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一切行政、业务指标不得与财会监管员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其超脱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财会监管计划的实施,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监督和辅导。
  
  (二)负责对辖属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随机检查、督导。
  
  (三)负责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坐班主任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五)负责检查、督导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上报财会监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对辖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调阅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三)有权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被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
  
  (四)有权对不适应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五)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及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旅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常规性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认真开展对辖属单位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财会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