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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应收利息核算办法


  为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和金融机构往来应收利息。按借款人(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应收利息分别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算。
  
  第四条 除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按“账销案存”规定在登记簿进行登记外,所有应收利息(包括复利)都应按规定纳入表内、外应收利息核算。对小额质押贷款、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按规定执行利随本清付息方式的,不计提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应收利息的利率按实际执行利率(含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其中,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算。
  
  第六条 各项贷款应收利息按季(月)核算,于季(月)末的20日结息;同业往来应收利息于3月、6月、9月、12月20日结息。
  
  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借款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利息直接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除已破产清算的贷款外,所有呆滞、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破产清算但尚未核销的贷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第十一条 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存放、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能收回的或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款项逾期超过规定90天的,停止计算表内应收利息,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专门账户核算,待实际收回时纳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计入损益但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和存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同时转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如当期利息收入不足冲减,以当期利息收入冲减至零为限。
  
  第十五条 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同一客户形成的应收利息债权,既有表内应收利息,又有表外应收利息的,实际收回应收利息时,按先收取表内应收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利息处理。
  
  对同一笔贷款(拆借)形成的应收利息,按照应收利息债权形成的时间顺序确定收回应收利息的先后顺序,即先形成的应收利息先收回,后形成的应收利息后收回。
  
  实际收回利息大于应收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的贷款,在停息、免息期间内按不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在减息期间内按减息后的实际利率进行核算;在缓息期间内按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对贴息贷款的贴息应严格按“谁贴谁补”的原则进行管理,实际收到贴息资金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属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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