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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字号】 工银发[2002]30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本贷款根据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及推广,检查监督贷款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出口和资金使用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合提供企业的国际结算量和收汇及时性等情况;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及贷款的监测。
  
  第十九条 各行要对退税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退税贷款,在借款人还清所有出口退税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支作他用。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在“121099”的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行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并加注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须使用我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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