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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上机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致使数据丢失或损坏,必须在系统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按正确方法进行数据恢复工作,并做好数据恢复的记录; (四)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计算机病毒的侵害,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协会的数据库备份文件应当在全国性银行的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不准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各机构的用户名、密码由协会系统管理员统一分配和管理; (三)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用户密码; (四)系统管理员和密码持有者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用户名和密码; (五)操作员调离该岗位时应立即通知协会,由协会系统管理员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为提供新的用户名和密码; (六)操作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操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七)备份的业务数据不得交由操作员保管,交接、调阅时必须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本地数据库:指在申报数据的机构所使用的计算机中由协会安装的数据库,此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录入的数据,并可一次性生成文件包报送协会。此数据库也可以作为数据库使用机构的档案库; (二)电子文档:指按照协会要求通过因特网或使用磁盘、光盘等存储媒介报送数据的文件格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期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公示。 期货辅助人员可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公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执业证书取得时间、执业证书号码、执业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或失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取得时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序号、其他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业务类别、所属部门、培训信息、工作履历和奖惩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信息。 第四条 协会有权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不予公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 第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具有公信的效力。 第六条 协会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在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起开始资格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不再从事期货业务的,自其执业证书失效之日起,转为非执业人员,其从业信息保持公示五年。 第八条 网上资格公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填报、更新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 (二)协会将及时从“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中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公示的信息导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数据库”(以下简称“网上公示数据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在网站上注明最后更新时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期货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网上公示数据库中设置的专门界面、电子邮件、电话及书面等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协会进行反映。 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协会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协会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协会对有关问题的调查。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刁难他人向协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否则,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的奖励和处罚的,由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录到网上公示数据库中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注明以下字样:“有关本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客户登录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