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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授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 一、严格区分贷款承诺和贷款意向书项下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不确定情况下,可征求法律部门或律师意见。相应地,应注意此两项业务的不同办理程序。 二、根据人民银行办理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贷款承诺原则上收取一定费用。费率参考标准为:1‰~2.5‰,一次性收取。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健康、稳步发展,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与借款客户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金额和利率等,随时准备应客户需要提供贷款,并有权向借款客户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 贷款承诺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贷款承诺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承诺必须严格选择对象。在我行信用评级必须在AB级及以上,执行世行项目的行客户评级应在6级及以上。未评级企业原则上仅适用于行业优势企业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和列入国家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承诺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和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贷款。对外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的条件为: (1)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 (2)业主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我行调查评估后,经授信审批程序逐级审查同意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各行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对照总行下达各行相应的授信审批权限执行,超过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批。 第七条 贷款承诺占用各行给予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得单列。 第四章 授信审查要求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贷款承诺应按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和授信主体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或评估,项目贷款承诺在审查后基本确定项目可行,业主有能力实施该项目建设,贷款本息可按期收回的前提下方能提供。 第九条 出具贷款承诺在明确承诺相应的贷款额度时应有必要的授信条件,授信对象未能满足提供贷款承诺函时约定的条件,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或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项目的收益及我行贷款的回收时,对已开出的贷款承诺函应重新确认。约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融资方案获有权部门批复; (2)企业对项目的自筹资金到位; (3)其他国家及我行有关贷款发放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已承诺的项目贷款,如已落实承诺函要求的有关条件,在贷款发放时一般不再另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承诺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止。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承诺函 _____(申请人): 贵公司关于(项目名称)的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审查,同意在符合以下前提(承诺条件)的条件下: 1.…… 2.…… 3.…… 对该项目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万元。如贵公司违反以上承诺,我行将变更或撤销本承诺。 本承诺仅限于项目审批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项目贷款的落实情况。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调整以及项目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上承诺需经我行重新确认。 本承诺函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日为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止,不超过6个月。 交通银行分行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