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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任何人不得规定卖家以赊帐方式出售其蔬菜。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4)处长、市场经理及市场销售员无须对卖家因向买家或其代理人提供赊帐所蒙受的损失负上法律责任。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77A章 第12条须向处长缴付的佣金 (1)任何人将蔬菜运进蔬菜批发市场,须向处长缴付佣金。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为─ (a)按运进市场的蔬菜的买价以订明百分率计算的款额;或 (b)按运进市场的蔬菜的重量征收的订明费用。(3)处长经谘询顾问委员会后,可藉市场内张贴的通告,宣布─ (a)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须按照第(2)(a)或(b)款征收;或 (b)在何种情况须按照第(2)(a)款征收上述佣金,以及在何种情况须按照第(2)(b)款征收上述佣金。(4)如任何方法在当其时根据第(3)款宣布为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的征收方法,则处长除非已就其拟将该方法更改一事发出一个月的通知,否则不得将该方法更改。 (5)处长经谘询顾问委员会后,可藉宪报公告订明以下事项─ (a)凡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乃按照第(2)(a)款征收者,则计算付款所采用的百分率;及 (b)凡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乃按照第(2)(b)款征收者,则所征收的费用。(6)就任何蔬菜而言,如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佣金将按照第(2)(a)款征收,则处长可不收取费用而将该等蔬菜由收集站输送至蔬菜批发市场。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77A章 第13条将蔬菜运进市场 任何人不得将蔬菜运进蔬菜批发市场,但经由市场经理指示的闸口运进者除外。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77A章 第14条市场经理的权力 (1)市场经理如认为如此行事有利于蔬菜批发市场的有效率运作,可指示不得将他指明的蔬菜运进市场,直至他信纳将该等蔬菜运进市场不会干扰市场的有效率运作为止。 (2)(a)市场经理可要求任何人在他指明的期间内,将曾用作贮存蔬菜和正由该人管有或控制的空的盛器移离蔬菜批发市场,或安排将其移离蔬菜批发市场。 (b)如根据(a)段所作要求不获遵从,市场经理可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有关盛器。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77A章 第15条处长的职能 除本条例及本规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处长可─ (a)按他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 (i)提供他认为对改进农业或改进农产品的销售有需要或适宜的服务;及 (ii)从事可改进或有助改进农业的活动;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b)为从事农业及销售的人以及其家属和受养人提供教育、保健及福利;(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c)按他认为于本金及利息方面属适当的条款,向从事农业的人批给贷款;(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d)按他所订的薪酬或其他方面的条款,雇用他所选定的人或代理人; (e)将退休金、酬金及退休津贴发给上述的人或代理人或其受养人; (f)处理为妥善执行任何上述职能而需附带作出的其他事情。 (1962年A100号政府公告) 第277A章 第16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5(1)、9、11(1)或13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年。 (1962年A100号政府公告) (2)任何人─ (a)违反根据第14(1)条发出的指示,将任何蔬菜运进蔬菜批发市场或安排将其运进蔬菜批发市场;或 (b)违反根据第14(2)条所作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 (196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违反对根据本规例发出的许可证有所规限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1962年A100号政府公告) (4)任何人根据本规例的条文,向处长、代处长行事的人或市场经理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或提供口头或书面资料,而该等陈述或资料在任何要项上是虚假的,且该人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等陈述或资料是虚假的,该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1年。 (5)在根据本规例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对于证明蔬菜是在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被控人须负举证责任。 (1962年A100号政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