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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持牌人或持证人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后,须随即将其牌照或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交回署长。 (3)被暂时吊销而按照第(2)款交回署长的牌照,须在暂时吊销的期间届满时由署长交还持牌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3A章 第9条更改详情或修改条件时牌照或许可证的交付 (1)凡署长根据本条例第9(8)条更改牌照或许可证所载详情,或修改、增加或取消牌照或许可证的任何条件,须通知持牌人或持证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2)持牌人或持证人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后,须随即将牌照或许可证交付署长。 (3)凡牌照或许可证根据第(2)款交付署长,署长须于指明费用缴付后,向持有人发出新牌照或新许可证。 (4)除非第(1)款所述的更改是应牌照或许可证的持有人的要求而作出的,否则无须就根据第(3)款发出的新牌照或新许可证缴付费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3A章 第10条将注册除害剂贮存、存放及为售卖而陈列的条件 (1)持牌人不得贮存、存放、重新包装、为售卖而展示或售卖任何注册除害剂,但如在署长批准可供作上述用途的处所内进行,则不在此限。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持牌人不得在(a)段所述地方或在(b)段所述情况下贮存、存放、重新包装或为售卖而展示任何注册除害剂─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a)非常接近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食品的地方;或 (b)在下述情况─ (i)除害剂有可能因溢出以致污染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食品的情况;或 (ii)除害剂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 第133A章 第11条除非以适当的容器盛载否则不得售卖或供应注册除害剂 (1)除非以符合以下规格的容器盛载,否则持牌人不得以零售方式或以准备好作零售售卖或供应的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 (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a)不会让除害剂渗透;及 (b)坚固程度足以防止因处理和运输过程中的一般风险所引致的泄漏;及 (c)由以下物料制成─ (i)金属; (ii)玻璃或塑料(如容器的容量不超过2升,则容器表面须有可触摸得到的垂直棱纹或沟纹凹槽);或 (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iii)署长就该除害剂所批准的其他物料;及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d)清楚而明确地展示根据第15条编配予该容器的编号或标记(如有的话)。(1A) 如注册除害剂将会由持牌人出口运予香港以外地方的买家,则第(1)(c)及(d)款不适用于该除害剂。 (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除非以符合第(1)(a)及(b)款规定的容器盛载,否则持牌人不得以批发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33A章 第12条以零售方式售卖或供应时注册除害剂的标签 (1)在第(2)、(3)、(4)及(5)款的规限下,持牌人不得以零售方式或以准备好作零售售卖或供应的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除非在容器或装载有关容器的每一箱、盒或其他不论任何性质的包装的显眼处,附有以中文及英文清楚而明确地列明以下详情的标签,且所列明的详情不得模糊或经涂改─ (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a)“毒药”及“Poison” 字样; (aa)“远离孩童”及“Keep out of reach of children” 字句;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ab)该除害剂的注册编号;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b)该除害剂为人所知的商用名称、化学名称及通用名称(如有的话); (c)该除害剂所有活性成分的组成百分比; (d)内含物的净重量或净体积; (e)如该除害剂具内吸作用,须注明“SYSTEMIC”字样; (f)关于如何使用该除害剂的指示,以及施用该除害剂时须采取的防范措施; (g)就用于粮食作物的除害剂而言,最后一次施用该除害剂与粮食作物收成之间的建议相隔时间; (h)遇有中毒事件发生时,须使用的解毒剂及须采取的急救行动; (i)该除害剂的售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售卖或供应该除害剂的地址;及 (j)署长所要求的其他详情。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1A)如除害剂将会由持牌人出口运予香港以外地方的买家,第(1)款不适用于该除害剂。 (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署长可以书面豁免任何注册除害剂,使其无须遵守第(1)(a)款的规定。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3)第(1)款并不规定在透明包装上,或纯为运输或交付用途的包装物、篮子、包装箱、板条箱或其他包装加上标签。 (4)如注册除害剂是由货仓或仓库供应的,而容器上的标签已列明供应商主要营业地点或(如属公司)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则须当作符合第(1)(i)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