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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并在有争议或异议的各方的书面同意下;或 (b)如并无该法律程序的被告人在该法律程序中呈交应诉书;或 (c)如法院认为该诉讼在区域法院审讯较方便或较迅速,法院可在该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命令将在原讼司法管辖权登记册的该诉讼记项转入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登记册,而区域法院随即就上述争议或异议而具有和可行使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上的相同司法管辖权,一如法院在其原讼司法管辖权下本可行使者。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2)如根据本条寻求纠正的人因不能确定谁人可适当加入为被告人而不能发出令状,则他可以呈请方式向法院申请而无须将呈请书初步送达;倘若法院根据以誓章提出的证据觉得一切合理查询已经作出,而案件属本款所适用者,则该案件须以呈请方式进行,而且─ (a)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无须向任何人送达该法律程序的文件,亦无须依靠任何形式的替代送达; (b)《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9号命令第2条规则适用;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c)法院须给予所有必需与相应的指示。(3)在处理根据本条所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时,法院有权命令由司法常务官代替任何被告人,包括第(2)款所指的不能确定的被告人,签立该被告人根据本条例可被要求签立的任何契据。 (由2000年第28号第47条修订) (4)法院在有关任何此类争议或异议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判决,须转为文字纪录,并须随即由诉讼的胜方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第256章 第7条土地注册处处长将绿墨记项删除等 (1)土地注册处处长有权并须当作一向有权─ (a)删除其信纳原本不应作出的任何绿墨记项; (b)作出其信纳原本应作出的任何绿墨记项;及 (c)对其信纳有需要更改或增补的记项作出任何更改或增补,而上述任何删除、更改或增补,均须经土地注册处处长签署见证和核实。 (2)土地注册处处长须删除任何记录有或证明有看来是已清偿的债项的绿墨记项,而该债项是由于《债务人及债权人(沦陷时期)条例》*(1948年第24号)而被当作为全部或部分未清偿的,土地注册处处长亦须删除任何有赖该等债项的有效清偿而得以有效的绿墨记项。 (3)任何人因某一绿墨记项原本不应作出或某一绿墨记项不正确,或因适当的绿墨记项没有作出或不再存续而感到受屈,可藉简易呈请方式向法院申请纠正,并以誓言证明所言属实,而法院可就此录取其认为适当的证据,并可就此事作出为案件的公正而需要的任何命令。上述呈请书发出后,须在可能范围内尽快将每份呈请书的副本交付土地注册处处长。 (由1993年第8号第3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债务人及债权人(沦陷时期)条例》”乃“Debtor and Creditor (Occupation Period) Ordinance”之译名。 第256章 第8条保留条文 尽管上述条文另有规定,在任何以本条例为基础而提出的强制履行诉讼中─ (a)被要求按照本条例条文作出转让或确认的人,如能显示日占期转让契(该人被要求就该日占期转让契作出上述转让或确认者)属无效或在该人提出要求时可使无效,又或若非有本条例的制定则本属无效或在该人提出要求时本可使无效,则该人可以之作为有效的免责辩护; (b)被告人有权倚赖任何不抵触本条例的、且若非因本条例的通过该被告人本有权倚赖的任何免责辩护。 第256章 第9条规则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61号第3条 (1)在立法会批准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订立一般规则及命令,以规管下列事宜─ (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a)根据本条例所进行的任何种类的法律程序的法院常规及程序; (b)所用的表格; (c)法院费用、大律师费用及律师的收费; (d)概括而言,为更有效执行本条例有关法律程序和有关执行高等法院的命令及指示的条文。(2)在上述规则及命令订立之前,以及在该等规则及命令并无另作规定的范围内,当其时在高等法院原讼司法管辖权下或在区域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效的规则及命令、常规及程序、表格及费用,须当作有效,并按情况需要加以变通。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第256章 第10条与没有在日本房屋登录所注册的某些文书有关的条文 凡由于适用于日本房屋登录所的规例、常规或程序,或由于各方不在,或由于法院认为充分的任何其他理由,以致在日占时期藉按揭或再转让以外的方式签立的任何土地、房屋或建筑物的转易契、转让契或其他产权处置书没有在日本房屋登录所注册,而该转易契、转让契或产权处置书由于没有加盖印章,或由于对各幅土地的描述不正确,或因形式或其他方面欠妥,以致按照在紧接日占时期之前在香港生效的法律,并不具实行各方真正用意的效用,则第4、5、6、8及9条的条文即适用于该转易契、转让契或产权处置书,犹如该转易契、转让契或产权处置书是本条例所指的日占期转让契一样。 |